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全面試行,將會取代2015年發出的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方案,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及動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等。
方案列明三種構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
賠償範圍則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而違反法律的責任人,則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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