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益集團(03344)公布,公司創辦人兼前主要股東宋忠官於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公司及其若干附屬公司,包括承讓人,以及公司董事會主席潘森發出傳訊令狀。
該傳訊令狀指,發出禁制令以限制董事會主席及承讓人採取任何方式,將第二抵押權轉讓予另一方的行動,以及根據第二抵押權採取執行行動;宣告承讓人乃以信託形式為原告持有其於貸款融資及第二抵押權的權利,以及承讓人有責任向原告解釋彼等於貸款融資及第二抵押權的權利
;命令承讓人清償貸款融資及第二抵押權,並交還第二抵押權以供註銷,連同利息及成本。
公司認為,原告提出的申索實屬無理,而承讓人於契據下擁有合法權利,可享有貸款融資及其抵押品(包括第二抵押權)的所有權、權益及利益,並有權於必要時執行第二抵押權。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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