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就《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發布答記者問稱,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應當控制資管產品的槓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槓桿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槓桿,即產品募集後,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槓桿;一類是分級槓桿,即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後的份額分級。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或者以債務資金購買資管產品的加槓桿行為也需要關注。
在負債槓桿方面,《指導意見》進行了分類統一,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為真實反映負債水平,強調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總資產。為抑制層層加槓桿催生資產價格泡沫,要求資管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在分級產品方面,《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對可以進行分級設計的產品類型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準化資產投資佔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為防止分級產品成為槓桿收購、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7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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