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撰文稱,銀行與保險統一監管是順應
綜合經營趨勢的必然選擇,有利於集中整合監管資源、發揮專業化優勢。而分離發展與監管職能
、分離監管規制與執行,能使監管者專注於監管執行,提高監管專業性有效性。
他指,銀行與保險在監管理念、規則、工具具有相似性,對監管資源和監管專業能力也有相
近的要求。例如,保險業「償二代」以風險為導向,制定不同風險業務的資本金要求,就類似於
銀行監管中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
他認為,中國近年來暴露的一些金融亂象和微觀局部金融風險,身兼發展與監管兩職的監管
部門目標衝突是重要原因。分離監管規制與執行、由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業重大監管政策的制定,
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有利於確保發展與監管職能的切實分離,從而保證監管者專注於監管,防
止目標偏離;二是有利於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改革後,人民銀行承擔的重要發展職能包括:一是統籌金融業發展規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
不再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以實現發展與監管職能分離;二是統籌金融業立法,金融立法不再各
自為政,避免不同法律之間存在衝突、部分法律立法進程滯後等問題;三是統籌金融業併購重組
、對外開放的安全審查。
*具交易所業務規則制訂、修改否決權*
他表示,未來強化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人行將落實「三個統籌」:
一是人民銀行統籌監管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人民銀行統籌負責系統重要金融
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制和機構認定,並具備檢查權、處罰權,對高管的人事任免具有否
決權。
二是人民銀行統籌規劃、建設和監管重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含各類金融資產登記托管機構
),對金融交易所主要業務規則制訂修改人民銀行具有否決權。
三是人民銀行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涉及宏觀調控、系統性風險等重大問題時,人民銀
行可根據履職需要進行直接數據采集。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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