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日前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建議,其中最受市場關注的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據《中國證券報》頭版文章引述資深法律專家報道,建立庫存股制度有利鼓勵上市公司積極進行股份回購,惟制度有其固有弊端,建議借鑒境外監管經驗,防止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等。
現行《公司法》不允許將購回的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如果公司回購股份獎勵給員工,也要在一年內轉讓,限制了股份回購的發揮市場化作用。
中證監日前提出的修法建議,提出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庫存方式持有。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債、認股權證發行用於股權轉換,及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回購公司股份後,可以轉讓、注銷或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同時,為限制公司長期持有庫存股,影響市場的股份供應量,明確規定以庫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過3年。
業內人士認為,今次修法建議從庫存股制度著手,打消上市公司對融資成本提升的疑慮,有利鼓勵上市公司積極進行股份回購,充分發揮股份回購在穩定股價、市值管理、價格發現中的作用。
*庫存股制度有固有弊端*
不過,資深法律專家指出,庫存股制度因其固有的弊端,容易給予上市公司套利空間,若監管不慎易引發市場風險,產生負面影響。規避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是庫存股制度監管的核心問題,建議借鑒境外監管經驗和實踐做法,推動建立庫存股制度,包括涉及庫存股取得事由、資金來源、權利界定、購後處置等操作制度,以及防止市場操縱、防止內幕交易、規範信息披露等方面。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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