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盛頓郵報》日前報道,美國法官裁定3間中國銀行試圖拒絕遵守就違反北韓制裁的傳召令,該3間銀行有可能被美國政府禁止,與當地銀行有業務來往。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這屬於典型的對中資銀行行使「長臂管轄權」,中資銀行依法不應該履行美國法院的判決。
卜祥瑞表示,美國法院未經中國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僅僅依據其國內法,就判決中資銀行向美國案件原告直接提供受到中國法律嚴格保護的中國境內機構的客戶信息,屬於典型的對中資銀行行使長臂管轄權,明顯違反《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一系列中國法律相關規定。
卜祥瑞解釋,長臂管轄權是美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確定自己對案件是否擁有管轄權的一項規則。若美國法院認為外國被告與法院之間具有最低限度聯系,即便該被告不在美國國內,美國法院仍可能對案件擁有管轄權。
中資銀行境內機構的客戶是美國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執行人,中資銀行僅僅因為是被告或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開戶機構而被卷入訴訟,並被美國法院判決履行跨境送達、調查取證及協助凍結、扣劃財產等義務。卜祥瑞認為,因為長臂管轄權的廣泛性,中資銀行被無辜捲入美國法院的案件中,從而飽受訟累。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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