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日前就新起草的《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徵求意見。中證監指,規定複製科創板的主要制度,並根據創業板實際需要進行改善,在提出原則性規定的同時,授權交易所制定具體的要求。
據有關的意見稿,規定借鑒科創板核心制度安排,在基本制度與科創板總體一致,包括將參與詢價的投資者限定為7類專業機構投資者、對戰略配售不設門檻、對設置超額配售選擇權不設門檻等6項主要制度。
規定主要是定原則、立框架、劃底線,由交易所規定具體指標等要求,以提高制度包容性和適應性。例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價格時,剔除最高報價的具體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規定。
此外,規定結合創業板存量改革特點,增強制度安排的包容度。考慮到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性創新創業企業,類型多樣且小盤股較多,為提高發行效率,規定保留創業板現行直接定價制度,仍允許公開發行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IPO項目直接定價發行。規定還完善了市場重大變化情況下的應對機制,增加兩項備用制度,以應對市場出現重大變化情況下,因大量棄購加重包銷風險的情況。
中證監表示,未來將根據制度實施情況,對科創板發行承銷制度也相應修改完善,實現各板塊基礎制度協調統一。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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