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昨日(26日)表決通過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根據今年6月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適用此條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兩種形式:重整和清算。在三年免責考察期內,破產個人被嚴格限制的高消費行為,職業資格也受到限制,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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