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華國際(00539)公布,去年5月至12月期間共以約3263﹒8萬元出售3項物業51%股權而訂臨時協議,料收益約2187萬元,但由於無心之失而漏報,已違反上市規則第14章有關交易構成須予公布交易的申報及公告規定。
該集團指,所售物業分別位於長沙灣永康街37至39號福源廣場19樓D室、B室和C室,出售代價分別為1260萬、1023﹒8萬和980萬元,料收益分別為約1029萬、593萬和564萬元。至於出售所得用於向銀行償還一筆按揭貸款及一般營運資金。
該集團指,已通過刊發臨時協議主要條款等,糾正違規行為,而未來預防潛在違規行為措施方面,將進一步收緊申報及監督程序,並向員工提供培訓,以加強識別可能構成須予公布交易及其他須根據上市規則予以披露交易的能力。
《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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