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同時廢止。辦法規範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戶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標準,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辦法自施行起設置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行業主體應嚴格按照規定,完成業務流程和系統改造、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等工作,提高合規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備付金全額交存人行或符合規定的商銀*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中稱,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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