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將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府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稱,會全力配合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
《條例草案》提出6個修訂範圍,列明在法例中進一步明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引入區議員須宣誓的規定;《宣誓及聲明條例》亦加入具體宣誓要求,包括要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宣誓就無效,會喪失就任資格。
《條例草案》草案亦提出,完善監誓人的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特首授權人士,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以及區議員的監誓人;並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會喪失資格,同時完善處理機制。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亦會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經因為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和條件,5年內就不得參選。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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