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發布《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將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機構納入監管。
《補充規定》保持與現有法規相銜接,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結清不持牌機構的存量業務,有利於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明年6月前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本規定印發後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於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文件為準。本規定印發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監督管理部門積極穩妥推進牌照申領工作。對有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應不晚於2020年末。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4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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