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渣打證券(香港)因干犯與賣空指示有關的內部監控缺失及違
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60萬元。
證監會發現,渣打證券香港於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間,沒有制訂足夠的系統
及監控程序,以致出現至少61項違規行為,當中涉及由11名不同交易櫃檯的交易員所執行的
賣空活動。
證監會亦發現,渣打證券香港誤解及違反了《財政資源規則》,誤將應從其交收代理人(渣
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渣打銀行香港)收取的款項列入其於2015年1月至9月財務
申報表中的速動資產內。截至2015年8月31日,當渣打證券香港在其速動資產內剔除應從
渣打銀行香港收取的款項,渣打證券香港便會出現20億元的規定速動資金短欠數額。
證監會認為,渣打證券香港違反了《操守準則》及《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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