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1日專訊》銀保監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旨在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通知》
明確,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和
《理財辦法》附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
行誤導銷售。
具體看,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
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
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
此外,要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
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
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
(wl)
【你點睇】本港主要銀行跟隨美聯儲減息,你對樓市前景有否信心?► 立即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