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發改委印發《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
意見》指出,為穩步實現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目標,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機制改
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
基準價按當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
則上不超過15%。對電力交易中心依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的現貨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發
改委根據市場發展適時對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範圍進行調整。實施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上下浮
動」價格機制的省份,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發改委可根據情況
對2020年後的浮動方式進行調控。
現執行標桿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
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場外雙邊協商或場內集中競價(含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在
「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並以年度合同等中長期合同為主確定;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
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
與此同時,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燃煤發電電量
中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
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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