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8日專訊》銀保監上周五(25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
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辦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係新變化,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的監管規定,並根據銀
行理財子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
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二是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三是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
責任;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
人員管理;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
《辦法》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
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
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
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大*
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
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銀行理財子公司
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
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
。下一步,銀保監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
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根據《辦法》,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
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
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
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
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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