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據《信報》報道,金管局關注按主板《上市規則》第37章上
市的債券,即只供專業投資者購買的債券之風險,了解銀行是否有向客戶銷售此類債券,以及銷
售程序是否合規,例如有否就產品對客戶的合適性進行分析。
據悉,若果銀行曾銷售此類債券,需要提交截至今年6月底止所銷售的未到期債券餘額,銀
行需於8月15日前回覆。市場估計,若果發現有不當銷售行為,可以及早採取補救措施,例如
向客戶回購債券,避免重演類似2008年雷曼迷債事件。
金管局發言人表示,一直要求銀行遵循審慎原則經營業務。在操守及風險管理方面,要求銀
行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前,須做好產品盡職審查,充分考慮客戶的狀況及需要,確保向客戶
提供的意見或銷售的金融產品具合適性。(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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