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8日專訊》北京住建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規劃國土委三部門
明確,因「3.17」新政影響,導致商品住房交易無法進行的,法院依據雙方舉證判定解除合
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部門指,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能夠舉證其確因調控政策出
台導致首付款比例提高、無法支付首付款項,因而無履約能力的,其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
事由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收受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3月17日,北京推出「認房又認貸」的史上最嚴調控政策。明確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擁
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
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80%。(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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