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國務院頒布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適當放寬外資行準入
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包括放鬆設立分行營運資金、人民幣業務準入中對開業年限及盈利能
力的要求。新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顯示,原來條例中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
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1億元」的具體限制
取消,僅要求無償撥給營運資金。
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控股股東,原來條例都有在中國境內設立
代表處及年限的要求,但新規都去除了這一硬性規定。初次設立分行的,也不再要求在境內設立
代表處兩年以上。
此外,原規定對經營相關人民幣業務,有開業三年以上,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的要求,
但新規定將開業年限縮減為一年,並且去掉了盈利的要求。
同時規定明確,外國銀行的一家分行已經依照條例規定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該外國銀行的
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將沒有開業時間的要求。(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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