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人民銀行發布通知稱,進一步完善滬深港通資金匯兌機制,便
利境外投資者選擇使用人民幣或者外幣進行投資。
通知指,境外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公司或經紀商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
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
業務。
香港結算行為境外投資者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
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是基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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