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證監會就適用於提供委託帳戶管理服務的中介人的建議披露規
定,發表諮詢總結。
根據證監會將實施的建議規定,這些中介人將須披露可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收益,以及其為
客戶向第三方購入或出售產品所賺取的銷售利潤。有關規定可處理因產品發行人提供的誘因而引
致的潛在利益衝突。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新的披露規定能提高透明度,並讓投
資者可在掌握更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此外,新規定亦有助投資者更容易地比較委託帳戶
經理將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收益。《操守準則》的相關修訂將由刊憲日期起計六個月後生效。
(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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