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多份報章撰文,回應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一事。
他指,現行條例中的個案移交條文不切實可行,因為現有條文要求個案移交安排,須刊憲並在立法會討論,立法會公開審議時會驚動逃犯,繼而潛逃。再加上政府在立法會的審議期內不能夠採取行動,亦沒有權力阻止逃犯離開香港。
李家超亦回應民主派提出的「日落條款」,指如以日落條款方式處理政府修例建議,便每次再重複現在的審議及立法程序,這樣會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迅速及保密處理的條件。
李家超又指,反對人士把修訂建議定性為「中港移交安排」是不正確的描述,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是針對任何和香港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非專為內地而設。而修例主要針對犯了嚴重罪行的逃犯,否認會影響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也不涉及學術及出版等行為,涉及移交的罪類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完全無關。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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