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建議為「同股不同權」引入自然的日落條款,例如若果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再是董事、身故或不再符合董事規定,其不同投票權將失效,意味屬自然人的受益人持有的不同的投票權將隨時間消失。
被問到為何不在日落修款中訂立特定的時限,例如是10年或以上,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回應指,雖然可以設立一個自行界定的時限,但未有相關基礎,而設立有關時限亦會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並引致其他問題,因此最後傾向設立自然的日落條款。
他又表示,市場有意見指,除了關注個人層面的不同投票權,公司層面的不同投票權亦有強大需求,但港交所由推出概念諮詢至今日為止,並未有充分討論公司層面的不同投票權,因此會在今次諮詢完成,即4月底後的三個月內,推出公司層面不同投票權的諮詢。
他又表示,港交所建議接納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上市部需要聘請更多專才來應付
,亦會設立相關工作小組,以協助諮詢特別事項。
《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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