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至於如何確保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法官將引導當事人通過公證方式解決。
若當事人提出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呈堂證據,規程要求當事人應使用終端設備(如手機)登錄自己微信帳戶演示聊天過程,再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由於微信聊天記錄只能刪除不能篡改,法官可以根據雙方微信中的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據南沙法院統計,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佔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
65%,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佔14%,支付寶和QQ共佔約7%。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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