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總體目標,到2020年,現代鄉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
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各種政府機構原則上不在村級建立分支機構,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級承擔有關行政性事務。交由村級組織承接或協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項,要充分考慮村級組織承接能力,實行嚴格管理和總量控制。從源頭上清理規範上級對村級組織的考核評比項目,鼓勵各地實行目錄清單、審核備案等管理方式。規範村級各種工作台帳和各類蓋章證明事項。推廣村級基礎台帳電子化,建立統一的「智慧村莊」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實現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梳理村級事務公開清單,及時公開組織建設、公共服務、脫貧攻堅、工程項目等重大事項。健全村務檔案管理制度。推廣村級事務「陽光公開」監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鄉村公眾號」等,推進村級事務即時公開,加強群眾對村級權力有效監督。規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4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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