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相關《決定》,第六屆立法會延任不少於1年,而第七屆任期仍為4年。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接受《香港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有關決定是在憲制及現實之間取得平衡,亦確立了延任的合憲性,相信未來1年不會有司法覆核的不穩定因素。
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相信,人大常委會是從中國《憲法》作出考慮,按實際情況,由人大常委會按法律決定。他認為用現時方法處理,將帶來最少震盪,亦可於最短時間內讓立法會立即運作,但與現時《基本法》69條立法會每屆任期4年有不符之處。
*張達明:以中國特色法律制度處理香港問題*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同一個節目上表示,有關《決定》在政治上解決問題,但同時突顯香港已非再實行基本法及普通法,用中國特色法律制度處理香港問題,實踐全面管治權。他提到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很嚴謹,透過廣泛諮詢,由全國人大通過,而今次人大常委會無經過諮詢,經一日討論便作出決定。
對於今次決定並無指明早前參選被裁定提名無效的4名現任議員不能延任,張達明認為這是「高招」,做法或令民主派就是否留任而「分裂」。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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