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早前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經民聯林健鋒倡政府可將46項可移交罪行中,將相關經濟罪行剔除。民主黨涂謹申認為,即使剔經濟相關罪行,亦不能免除憂慮,因在雙方沒有簽定協議,只由單方面修例之下,對另一方是沒有約束力,內地可先以其他罪行提出要求,逃犯因已被移交,便可照樣審理經濟罪行。
涂謹申指,中港兩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達20年之久,當中定必有原則性及法制上的問題,不是單單加減條文便可解決,因沒有協議即對方沒有責任一定遵從,可隨時單方面行動。他指協議是雙方表達及同意的書面協定,現時港府提出修例後,即使移交的逃犯必需在兩地的法律中均為犯法,亦不可一案二審及只可審移送罪行。
他又舉例,但即使剔商業罪行後,內地可以逃犯涉及交通意外,要求移交,但當疑犯交至內地,便肉隨砧板上,到時可另審商業罪行,港府亦沒能力提異議。他形容只修改附件,而不簽下協議是無險可守。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tnet榮獲HKEX Awards 2023 「最佳表現證券數據供應商」大獎► 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