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就俗稱「空置稅」的額外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計劃下月立法會復會首個首讀,並預期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3個月後實施。
條例草案規定,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發展商在獲發佔用許可證(入伙紙)達12個月或以上,須每年向政府申報單位狀況。若單位在12個月內仍能未售出,或於過去12個月內有超過6個月時間沒有租出,則需要繳付額外差餉。額外差餉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按年徵收,徵收金額劃一為有關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
草案亦規定,如單位持有人在政府公布額外差餉措施之後,即去年6月29日或以後,將單位轉讓予關連人士,該關連人士將會成為該單位的初持者,因而亦需要申報單位狀況及繳付相應額外差餉。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
【與拍賣官看藝術】常玉作品屢創天價,背後其實藏著跌宕起伏的人生► 即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