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7日北京專電》銀保監制定《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
金融服務管理辦法》,特別規定銀保監可以主動調整監管指標,可以臨時性對銀行保險機構豁免
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借機進行分紅、分配或提高「董監高」的
薪酬待遇。
《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突發事件定義、應對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制度安排。《辦法》注重與《突發事件應
對法》相銜接,明確規定僅適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
全事件,將法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發布的有關決定、命令以及監管要求作為
觸發條件。明確了常態管理、及時處置、最小影響和社會責任等四條基本應對原則。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務,又鼓勵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突發事
件應對中保證金融服務的持續性,包括公告營業變更、採取多種服務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務和
應急處置金融服務、為受影響借款人提供靈活支持等內容。保險公司應當開發針對性的保險產品
,增加業務供給,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防範作用。
*防範客戶不正當獲取、使用融資便利或優惠條件*
三是強調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同時要守住風險底線。強調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
防範客戶不正當獲取、使用融資便利或優惠條件,防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資等行
為。要求及時進行業務回溯和後評估,嚴格防範侵害客戶合法權利的行為,加強輿情監測、管理
和應對。
四是規定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監管工作連續性、有效性、靈活性,對
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行動和效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定監管部門可以調整市場
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現場調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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