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港交所(00388)發表諮詢總結,規定若發行人就個別財
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其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該所會
要求該發行人的證券暫停買賣。
有關證券的停牌一般會持續,直至發行人解決了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
問題、保證核數師毋須再就該等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以及披露足夠資料以令投資
者可在知情的情況下對其財務狀況作出評估為止。
不過,經考慮諮詢過程中收納的意見後,聯交所已修訂了建議《上市規則》,闡明相關停牌
規定不適用於下述情況:(i)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只牽涉持續經營問題;或(ii)發行
人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已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非標準意見的相關問題。
此外亦計劃修改補救期。按現行《上市規則》,主板發行人連續停牌18個月(GEM發行
人:12個月)可能會被聯交所除牌。若要解決導致核數師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問題
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補救期或可延長,延長的期限由聯交所根據個別情況而定。
另外,設過渡安排:若主板及GEM發行人停牌純粹是因為核數師對發行人在2019年9
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開始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發出無法
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補救期可延長至24個月。
新增的《上市規則》條文將適用於發行人在2019年9月1日(生效日期)或之後開始的
財政年度的全年初步業績公告。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今次諮詢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和可信度,
以維持市場質素,並認為新的《上市規則》規定已權衡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可達致適當而良好
的效果。(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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