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進一步規範新能源汽車事故發布補充通
知。其中,要求生產商如獲悉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發生冒煙、起火事故
,應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後6小時內)
向當局報告。
若新能源汽車發生火災事故,通知要求生產商應保持事故救援後的狀態,以便後續開展火災
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調查工作,並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否存在
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生產商應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實施召回。
另外,新能源汽車因車輛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導致交通事故的,生產商應參照上述時限要求及
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根據生產商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組織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
協作網的專家開展車輛火災事故深度調查與分析、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而市場監管總局
質量發展局將根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啟動缺陷調查,必要時向消費者發布風險預警。
通知指出,生產商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
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並根據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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