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記者楊英傑28日上海專電》上海一中院微博發布,公訴人對安邦原董事長
吳小暉宣讀第二條控罪職務侵佔罪,指2007年1月吳小暉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期間,指令
高管把30億元人民幣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實控產業公司,大部分用於償還其產業公司拖欠的工程
款及利息。
2011年6月,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取劃款不記帳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
億元人民幣劃轉至其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作為其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
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與其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綜合兩條控罪,指吳氏以詐騙方式非法集資,金額特別巨大,又以職務侵佔公司資
產,金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就該兩條控罪追究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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