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交易
實施辦法》,同時對《股票上市規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等作出相應的
修訂,將存託憑證(CDR)納入相關業務範圍。
滬深交易所指出,創新公司上市條件等事項均按A股執行,涉及三類主體,包括股票和
CDR兩種產品;投資者參與創新企業股票或CDR網上發行申購、交易,需簽署相關風險揭示
書、交易方式、申報類型、漲跌幅限制比例、成交價確定原則等方面與A股交易機制相同;交易
所提前制定了監管預案,強化一線監管,防範非理性投機炒作,。
*紅籌CDR設置單獨上市條件*
滬深交易所指,紅籌公司境內發行股票則執行現行境內股票上市條件,紅籌公司境內存託憑
證上市則設置了單獨上市條件。同時,針對具有投票權差異安排的紅籌公司,從特別投票權股東
資格、持股比例、永久或臨時恢復普通表決權情形等方面做出了特別要求。
實施辦法規定,紅籌公司申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存託憑證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公開
發行的存託憑證不少於1億份或者上市時公開發行的存託憑證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人民幣
;二是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三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是本次創新試點的重要內容。其境內上市後面臨的制度
差異,主要有如下兩個層次:一方面,這些企業總體上屬於大型紅籌企業,在境外成熟市場上市
,受到公開市場的監管和約束,具有較高的規範化運作水平。另一方面,境內外市場對上市企業
信息披露監管的標准、方式、尺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已上市企業境內市場如何進行信息披露,會
直接影響其如何同步調整在境外市場的信息披露行為。(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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