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措施的通告》。11月1日起,每天0時至24時深圳全市禁止機動車鳴喇叭,有效期5年。
不過,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此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以及經部隊車輛管理部門核準安裝警報器並懸掛部隊號牌的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遇有交通受阻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喇叭和警報器。
通告顯示,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依照相關規定,處300元人民幣罰款;一年內犯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500元人民幣罰款。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