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F半自由行」實施後,僱員在現職的強積金供款帳戶內,不同的帳戶將各有不同的轉移規定:
  帳戶 轉移規定
僱員
(現職)
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每年一次全數一筆過轉移
每個糧期的新供款 不變,沿用僱主的受託人及計劃
自願性供款 不受影響
僱員
(以往受僱或自僱)
個人賬戶的累算權益 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
僱主 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不變,沿用僱主的受託人及計劃
每個糧期的新供款
自僱人士 供款及轉移的累算權益 權利及責任都不變
每年一次僱員可將自己在現職的強積金供款帳戶內,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即已累算的供款及投資回報〉,每年〈由當年1月1月起計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全數一筆過,轉移至一個自選的強積金營辦商計劃。
隨時如以往受僱或自僱時所產生的強制性供款,有權將那些的累算權益,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營辦商計劃。
全數一筆:僱員每次行使轉移權時,都必須把有關帳戶的累算權益全數一筆過轉移,不可以只轉移分帳內的部分權益。
自願性供款: 「MPF半自由行」只適用於強制性供款,並不影響自願性供款。自願性供款的轉移安排,仍然須視乎所屬計劃的管限規定而定。
僱主供款:僱主為僱員處理的強積金行政事宜維持不變。即在每個糧期的新供款〈僱主及僱員部分〉,仍然會由僱主安排存入其沿用的受託人計劃。
僱主責任: 「MPF半自由行」不會影響僱主處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行政安排,僱員是不可轉移現職僱主的強積制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自僱人士:自僱人士可以自由選擇參加任何一個強積金營辦商計劃,供款及轉移的累算權益的程序,以至其他權利及責任都不會因為「僱員自選安排」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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