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提升保險產品供給質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開發保險產品必須遵循保險利益、損失補償、誠實信用、射幸合同和風險定價等原則,禁止開發不具備或然性、承保投機風險、無實際保障內容或者單純以惡意炒作為目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加強持續監管,對產品合規性和適應性進行評估,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調整或停止銷售,強化對產品的全流程管理。
《規定》同時提出,財險公司開發的條款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客觀全面反映主要保險責任,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彙,不得曲解保險責任、誤導消費者。條款表述應當堅持規範化、標準化,文字嚴謹準確;個人類條款應當通俗易懂、清晰明確。對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應當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
此外,《規定》要求嚴格管理責任,明確公司各層級應當承擔的產品開發管理責任,建立內部問責機制,督促公司審慎開發產品。
《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