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辦公廳今日發布《上海市浦東新區自貿離岸債業務發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首次對「自貿離岸債」的發行主體、投資主體及登記託管流程作出系統界定,公開徵求市場意見。
意見稿指出,明確發行主體和投資主體的範圍,細化發行主體的資質條件,確保自貿離岸債發行、投資依法合規進行。明確承銷機構類型,符合相關條件的機構可以參與自貿離岸債承銷業務。構建登記託管制度,規定總登記託管機構和次級託管機構為自貿離岸債提供相關服務。規範資金使用,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在境外使用,擬在境內使用的,應當遵守跨境資金管理等國家有關規定。
意見稿明確,註冊在浦東新區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參與自貿離岸債承銷業務。有關承銷規則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另行規定。註冊在浦東新區的證券公司及其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可以依法參與自貿離岸債承銷業務。
《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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