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國家衛健委27日發布關於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
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
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
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醫療機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應當可追溯,並向省
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
管理規定,加強藥品管理,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
醫學檢查收入相掛勾。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使用管理等制度,並與相關合作方簽訂協
議,明確各方權責關係。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
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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