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雲遊控股(00484)獲公司中國法律顧問告知,根據民事訴
訟,據稱集團為增資協議的其中一方,被告一阮謙為收購義務人,而集團及集團前任執行董事、
主席及首席執行官汪東風承諾對阮謙的收購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根據上述條款,據稱
集團參與其中並對阮謙於增資協議下的收購義務負有責任。
集團董事會稱,與阮謙及汪東風和萍鄉市財智數據科技概無關連,根據初步中國公司查詢,
原告為國有企業,由萍鄉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100%持有,集團從未與原告或其現任或前任
股東或董事有任何形式的業務關係。集團成員公司並非萍鄉市財智數據科技的現任或前任股東,
而該公司的股東及董事也不是集團的現任或前任股東、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集團從未與該公司
有任何形式的業務關係。
同時,集團未能找到與增資協議相關文件或記錄;所有前任董事(汪東風除外)確認,從未
見過增資協議、獲悉有關事項及據此進行的交易;及討論、投票或決議與增資協議或收購連帶責
任有關的任何事項。及質疑加蓋於增資協議上的據稱為本公司印章之真實性。
集團將指示中國法律顧問對汪東風進行問詢和調查;指示顧問對民事訴訟應訴,並向中國法
院申請對增資協議上加蓋的據稱為集團印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及向公安報告,就可能偽造印章
提起刑事訴訟。
據早前披露的資料,根據民事訴訟,萍鄉市匯盛工業投資管理宣稱其作為投資者與被告於2
017年9月2日訂立增資協議,原告同意向萍鄉市財智數據科技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及於該
等投資後將持有該公司20%股權。此外,根據增資協議,阮謙應於相關投資期後向原告收購有
關20%股權,並向原告支付相關利息,而雲遊控股及汪東風對收購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
任。原告宣稱,阮謙於相關投資期後未能完成收購,故提出訴求,包括阮謙收購原告持有萍鄉市
財智數據科技20%股權,並向原告支付收購價款欠付款項及相關逾期利息合計約6﹒22億元
人民幣、原告向被告支付與民事訴訟相關的合理費用,支付訴訟費,以及萍鄉市財智數據科技、
汪東風及該集團對有關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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