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1日北京專電》財政部9日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對處於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
有金融資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對於符合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
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有關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條例》指出,1﹒對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
全資的性質;2﹒對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
;3﹒對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的控制力和主導作用;4﹒
對處於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
。對於符合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條例》要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金融機構境內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一級子公
司原則上只能為一家。國有金融機構實質開展業務的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除財務
投資外,國有金融機構所屬控股企業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國有金融機構所屬控股企業之間
不得交叉持股。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強調,設立國有金融機構應當符合國有金融資本優化布局和提高配
置效率的要求。設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以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應
當書面徵求財政部門意見並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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