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人民銀行、銀保監發布關於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核心要素、發行管理等規定,自2022
年9月9日起實施。通知所稱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沒有固定期限、含有減
記或轉股條款、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
資本補充債券。
《通知》指出,保險公司可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補充核心二級資本,無固定期限資
本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0%。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
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減記和轉股的
觸發事件包括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
付能力充足率低於30%。
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
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
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通知稱,推動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進一步拓寬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提高
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水平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增強保險公司風險防範化解和服務實體經濟
能力,也有利於進一步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優化金融體系結構。(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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