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熊證的發行價一般會以相關資產現價與牛熊證本身行使價兩者之間的差價,再加上財務費用計算。發行商可發行的牛熊證有兩類,分別為無剩餘價值的N類與可能有剩餘價值的R類。當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或超越收回價時,N類牛熊證即告一文不值。至於R類牛熊證,則讓持有牛熊證者可能會從發行商收到一些剩餘款項。但若牛證的相關資產的最低價觸及或超越行使價,或熊證相關資產的最高價觸及或超越行使價,即使屬於R類的牛熊證,發行商亦不會支付任何剩餘款項。
就相關資產為香港股份的牛熊證而言,若牛熊證於最後交易日完結前的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時段內,其相關資產的成交價(必須透過自動對盤交易方式成交的價格)觸及或超越牛熊證的收回價,發行商須即時收回牛熊證。若相關資產為恒生指數系列內的其中一個指數,而指數供應商所編撰的指數於牛熊證的最後交易日完結前的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時段內,觸及或超越牛熊證收回價
,亦同樣會發生上述強制收回事件。有關牛熊證的強制收回機制與其他技術細節,發行商必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投資者可持有牛熊證至到期日,亦可在到期前透過經紀在交易所沽出套現。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為香港股份,且從未被收回,投資者一般可於牛熊證到期時收取一筆現金款項,金額則按牛熊證行使價與相關資產價值之差價計算。《經濟通及交易通首席顧問 梁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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