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5日北京專電》銀保監公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自3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
司:(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為重點核查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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