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4日專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實施十年,期
間行業環境發生不小變化,相關制度需要想要完善。據《上海證券報》報道,近日《財產保險公
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修訂稿)》正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中。
一家財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在研讀修訂版後表示,修訂版在《管理辦法》總體基調沒有變,強
化了監督管理,明確了合規負責人和總精算師相應的審查責任,以及豐富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
中國精算師協會在行業自律方面的工作內容等。
修訂版提出,財險公司還應於每年3月底前,統計分析前一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開發情
況、修訂情況和清理情況,並形成財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匯總分析表,經公司審議通過後
報至銀保監。對於責任人處理,財險公司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
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違反規定的,由銀保監或者銀保監局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並可責令
公司作出問責處理,直至予以撤換。(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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