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3日北京專電》非銀行支付機構新規迎來實施細則,換證
過渡期最長近5年。非銀支付行業層級最高的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去年底
發布之後,支付機構普遍關心過渡期安排,以及此前已取得的支付業務許可範圍是否會縮減。人
行最新發布的配套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對此明確:給予支付機構最長可達5年的換證過渡期,確
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
在「監督管理」章節,一是明確《條例》關於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
檢查適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股權實施穿透式監
管,應在支付機構完成整改後受理其變更申請;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變更事項報告範圍和具體要求
。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第八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提出要求,設立非銀行支付機
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下同),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人民銀行根據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經營地域範圍和業務規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註冊資本最
低限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
出資。
《實施細則》則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求進一步細化,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
低限額在1億元基礎上,比如,僅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的,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1億元;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儲值賬戶
運營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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