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布《關於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優化違約合約展期安排;二是明確旨在解決合約違約而新增交易的特別安排。
通知指出,明確融入方違約且確需延期以紓解其信用風險時,若累計回購期限已滿或將滿3年,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延期後累計的回購期限可以超過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緩解融入方還款壓力。
二是明確旨在解決合約違約而新增交易的特別安排,對於新增股票質押回購融入資金全部用於償還違約合約債務的,可不適用現行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辦法關於單一融出方及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上限、資管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涉及業績承諾股票質押回購限制及質押率上限等條款以新增交易方式緩解融入方流動性壓力。同時,通知要求會員應當審慎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持續做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管理。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期,各方積極參與化解上市公司特別是民營上市公司的股票質押風險,通知旨在積極支持相關各方紓困措施落地,對化解股票質押回購風險將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將繼續為紓解風險提供支持,與各方協力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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