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黃之鋒、黃浩銘、岑敖暉等20人
因未有離場,被控藐視法庭,案件今日於高院判刑。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黃浩銘被判入獄4個
半月,岑敖暉等其餘被告獲緩刑及罰款。
法官頒下判詞,指黃浩銘在案中扮演角色最重,故判他入獄4個月15日。法官知悉黃浩銘
及黃浩鋒仍有案在終院上訴,但他認為案件性質不同,故判處本案與上訴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黃之鋒因在衝公民廣場案仍須待終極裁決,仍能保釋外出;現他因在本案被判入獄,要返回
獄中服刑。資深大狀駱應淦為黃之鋒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以等候上訴,但法官表示需時考慮,下午
四時半有決定,黃需要暫時被收押。
岑敖暉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1萬元。其餘被告分別判監1個月至3個月、緩刑
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另須罰款1萬至1﹒5萬元。(fw)(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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