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指出,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同時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產品銷售前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意見稿提出,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並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以及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並依法使用註冊商標。電子煙廣告適用煙草廣告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電子煙稅收征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意見稿要求,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複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複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
意見稿同時指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產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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