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今年5月引用《港區國安法》凍結壹傳媒(00282)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法官今日頒下判詞,不接納黎的理據,裁定在《港區國安法》下,凍結財產包括禁止行使股票投票權。案件無限期押後,黎若要行使投票權將壹傳媒清盤,則可再提出申請。
黎智英於聆訊時表示,因應事態發展,只是希望運用投票權處理公司清盤和任命新董事。
保安局指,雖然《港區國安法》條文沒有列明處理財產的具體意思,但是不難想像,黎智英可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他人操控公司,並可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提供財政支援,投票權亦應包括在禁止處理的資產中。
《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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