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今日生效,若違反可被判罰款10萬元,監禁6個月至2年。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強調,有關《細則》就各項措施的應用,都有清楚細節,可保障人權,令市民安心。她又指,《細則》並不是擴大警權,希望有利釋除公眾疑慮。
至於西方國家對國安法的回應及行動,她認為,港區國安立法完全是中國國內事務,其他國家作出干涉嚴重影響國與國之間的尊重,又指不明白為何他們如此投入。她續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在回歸後作為一種旅遊證件,若英國單方面改變,國家會作出回應。
她又澄清,法例並非嚴苛及漠視人權自由,實施後事實證明社會沒有大量恐懼,有的只是白色恐怖,或有人怕違法所採取的行動。她指出,中央立法時已表明會尊重人權,以及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定明4項違法行為,不存在市民誤墮法網。
《經濟通通訊社7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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